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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通报2011年下半年查处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件

发布者:教育部网站  日期:2012/3/1 1 点击次:935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成效显著,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得到一定遏制,但部分地方和学校的教育乱收费行为时有发生。2011年下半年,教育部继续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查处并重”的原则,严肃查处了一批教育乱收费案件,严肃追究了违规违纪人员责任,现将2011年下半年督办查处的部分乱收费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芜湖·博韬教育

  类型一:虚报冒领国家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案件

  案例一: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17所乡镇中学不同程度存在虚报学生人数,套取国家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违纪行为。2010至2011年度,全县累计虚报学生人数3547人,套取国家义务教育公用经费93995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教〔2009〕2号)等文件关于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规定。该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教育形象。教育部督查督办,责成河南省教育厅严肃查处:汝南县纪委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的汝南县教体局局长、党组书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汝南县教体局分管副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汝南县教体局在此项工作中监管不力、失职失察,驻马店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对汝南县教体局在全市教育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汝南县教体局写出深刻检查。汝南县纪委给予虚报冒领国家公用经费的17所中小学校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写出书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免去三桥中学校长职务。

  类型二:克扣、挪用学生伙食费案件

  案例二:湖南省沅江市琼湖书院、衡山县店门镇中心学校、耒阳市东湾中学

  2009年,琼湖书院共收取学生伙食费225万元,实际支出158.6万元,结余的66.4万元,有37.9万元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津补贴,28.5万元用于学校日常支出。2008年,店门镇中心学校通过虚报菜金等形式,将学生食堂伙食费结余资金23.01万元转至帐外设立“小金库”,用于发放职工津补贴和学校行政开支。2008年上学期至2010年上学期,东湾中学以虚报形式套取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共计5.4万元,用于学校日常支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关于中小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非营利原则及多退少不补的规定。教育部督查督办,相关部门已作出了严肃处理:沅江市监察局给予琼湖书院校长行政警告处分,并在全市范围内对琼湖书院违纪问题进行了通报,违规发给教师的津补贴已收缴至市财政。衡山县纪委给予店门镇中心学校校长和总务主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副校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9.59万元津补贴已收缴至县财政。耒阳市纪委、监察局给予东湾中学校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学校总务主任兼会计行政记大过处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类型三:违规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收费案件

  案例三:山东省德州市武城二中

  山东省德州市武城二中部分教师于2011年7月14日组织学生到河北省故城县成龙学校进行跨省补课,计划补课4周,每生收费920元,共收取450名学生补课费414000元。参加补课的教师有21人,其中6人为各年级分级部主任,15人为普通任课老师。武城二中跨省补课,违反了国家关于严禁收费办班、补课的规定,在全国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教育部督查督办,相关部门已作出了严肃处理:德州市对武城县教育局和武城二中的违规办学行为全市通报批评;武城县纪委、监察局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县教育局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对校委会负有领导责任的3人予以诫勉,给予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武城二中教务处负责人停职检查处分;对违规办班收取的补课费用,由县纠风办予以追缴并退还给学生;武城县教育局对武城二中全县通报批评,责令武城二中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补课教师;武城二中对21名进行违规补课的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全年津贴;给予参与组织补课的6名分级部主任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四:湖北省武汉市第六十四中学

  湖北省武汉市第六十四中学于2011年暑期组织初三学生补课32天,收取补课费364825元;组织初一、初二学生晚自习和周六补课,按60元每生的标准共计收费78120元。上述行为违反《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等文件关于规范学校办学秩序,严禁收费办班、补课的规定,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群众利益。教育部督查督办,硚口区教育局已责成学校立即停止违规补课及收费行为;将收取的初一、初二年级补课费78120元、超收的初三年级暑期补课费228138元退还给学生;给予该校校长行政警告处分;在全区范围内通报了六十四中违规补课及收费问题,取消该校2011年度评先资格。

  类型四:违规收取服务性收费案件

  案例五: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东坑镇东坑中学

  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东坑镇东坑中学向九年级学生收取模拟测试卷费用68029元、毕业生照相费6200元、补课费54375元、任课教师纪念品费用10335元、其他零星杂支10246元,共计收费149185元。上述行为违背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等文件关于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违反了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事项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等文件关于规范学校办学秩序,严禁收费办班、补课的规定,加重了学生课业负担,影响了教育形象。教育部督查督办,榆林市、靖边县教育局已责成东坑中学退还收取的模拟测试卷费68029元;取消东坑中学“先进集体”称号,对该校乱收费行为全县通报;取消东坑中学校长靖边县首届“好校长”称号,免于行政处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案例六: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齐齐哈尔分局克山农场初中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齐齐哈尔分局克山农场初中2011年对每位学生收取21元“扫雪费”,所收费用合计为9912元;对初一、初二学生收取“纸张费”每人每学期40元,初三学生收取“纸张费”每人每学期50元,所收费用合计为1907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等文件关于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事项的规定,影响了教育形象。教育部督查督办,黑龙江省教育厅责成学校将收取的“扫雪费”和“纸张费”全部退还给学生,对克山农场初中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克山农场给予克山农场初中校长行政警告处分。        芜湖·博韬教育

  类型五:违反规定,自立名目收费案件

  案例七: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下属计算机学院、城市规划与管理学院在2011年工程硕士全国联考中要求报考计算机、项目管理专业的考生缴纳考试、考务等费用600元,超出经过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擅自收取考务费300元、发票税金35元,共违规收取45名考生费用合计15075元,所有费用均通过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收取。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一章第四条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的规定,损害了考生利益。教育部督查督办,哈尔滨工业大学纪委已责成深圳研究生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回学校本部作出深刻检讨,并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将违规收取的每人335元全额退还考生;给予深圳研究生院计算机学院院长、城市规划与管理学院副院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3人行政警告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类型六:违规办班、培训收费案件

  案例八:福建省厦门市紫星企业管理培训学校

  厦门市紫星企业管理培训学校自 2003年以来先后与国内31所高校签订了60份联合培训、招生合作协议。合作项目包括:博士、硕士、本科、自考等准学历性质的课程班、进修班、研修班,同时代理一些高校(继续教育)招生。这些项目均为超范围开展业务。该校与一些高校联合开展的培训、招生项目的收费标准未经物价局批准,均属违规行为。教育部督查督办,福建省教育厅、厦门市教育局作出了以下处理: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存在管理不严等问题,责成该局主要领导作出检讨,对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对紫星学校予以警告,同时禁止其开展新的与招生有关的业务,对原来签订的项目要逐一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如再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由思明区教育局对学校校长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由厦门市物价局对紫星学校违规收费问题进行处理,规范其收费行为。由厦门市教育局对紫星学校的违规行为在全市教育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全市同类教育培训机构,特别是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开展警示教育。

  教育部将继续加大对教育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各级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严格履行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教育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自觉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抵制教育乱收费,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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