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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的作用

发布者:admin 日期:2012/11/16 点击次:711

利用手机交流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种方式。而手机短信也是人们交流的非常普遍的一种交流方式。与证据的日常表示形式来看,  随着手机在中国的高度普及化。手机短信不同于日常的书面证据。那么手机短信是否是证据的一种,又是何种证据形式。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贮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并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法庭,江苏泗县庄某状告青山镇女子陈某借钱不还。以手机短信作为陈某借钱的证据。但是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呢?近日,裕安区法院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做出了一审判决。

和原告陈某曾经都在吴江打工,  据原告庄某介绍。因为租房的缘故两人熟悉并成了朋友。11年2月一天陈某发信息给他短信中说:女儿的眼睛要动手术,需要23000元,能暂时先借我一些么?并把卡号发到庄某的手机上。庄某应承了下来,并瞒着妻儿将钱汇给陈某19000元。一个多星期后,庄某再次收到陈某的短信,又当面给了4000元。

但到期后一直拖延不还,  庄某称陈某口头承诺在2011年56月还款。经多次催要,陈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逃避。

如果是为了钱,  庄某的代理律师在庭上宣读了一部分短信:欠你两万三千元。现在没有,过一段时间,别的事不要给我打电话了浪费电话费。

但是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陈某通过手机向庄某发信息请求协助借款,原告陈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收到借款后又通过其手机向庄某发信息确认了借款数额,其事实清楚,庄某的诉求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原告陈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庄某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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